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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3652期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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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行政调查是义务

    中航证券 朱智伟
  近年来,随着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的加大,可查询到的处罚决定也越来越多。整体来看,大部分当事人在面对监管机构时还是能保持较好的态度,积极主动提供相应的证据,这有助于将相关事实调查清楚。但近日,证监会网站公布的一则处罚决定书就披露了这样一起完全不同的案件。当事人在接到调查通知后采取了不配合、不理睬的处理方式,最终吃下了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第一批针对上市公司实控人的罚单。|从近期证监会和各地证监局公布的处罚决定来看,新证券法处罚力度明显加大,一改过去处罚“挠痒痒”的局面。尤其是对上市公司董监高和实控人的处罚,除了经济处罚之外,还可能面临投资者的索赔及新《刑法》的判罚,这无疑将成为未来悬在这些当事人头顶的一柄“达摩克里斯之剑”。
  典型案例当事人朱国锭现任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电气”)董事长。作为一名具有传奇色彩的民营企业家,他在20世纪80年代连续六年参加高考并最终考入浙江大学工业外贸专科班的故事曾经为无数人津津乐道。从浙江大学毕业后,经历几年市场中的打拼,他创立了中恒电气,成为小有名气的民营高科技上市公司的实控人。
  2020年8月19日,中恒电气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长、董事朱国锭因“涉嫌操纵‘中恒电气’股价”、“拒不配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等原因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立案调查。经调查,朱国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证监会在依法行使调查职权过程中,就涉案事项,需向朱国锭询问、核实。2020年6月1~12日期间,调查人员多次联系朱国锭,要求其配合调查,并告知其不配合调查的法律后果。但朱国锭拒绝、阻碍调查,多次拒绝接听调查人员电话,或者接听后称拒绝与调查人员见面,多次未回复调查人员发送的短信。2020年6月5日下午2时30分,调查人员赴中恒电气实际营业地杭州市滨江区中恒大厦找朱国锭,并出示执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要求其配合调查。调查人员与朱国锭当面交谈二十余分钟,朱国锭仍不接受调查,并拒不接收调查通知书。后经调查人员多次解释,朱国锭称将在6月7日晚8时前就其是否接受调查给予最终答复。6月7日下午5时24分,朱国锭通过电话联系调查人员,称调查人员向其发送的短信是对其的威胁,仍不配合调查。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朱国锭改正,处以20万元罚款。
  相关法律《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例分析
  证监会认为,朱国锭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处罚决定的描述,在本案中,朱国锭的行为是“拒不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未提到构成“阻碍”相关调查的行为描述,因此仅适用了《证券法》的相关条款,并未受到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在以往披露的相关案例中,极少数上市公司实控人或高管阻碍调查,甚至在过程中使用暴力行为,最终受到的处罚就从《证券法》中的罚款上升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治安拘留甚至以《刑法》中的妨害公务罪入刑。
  案件启示配合行政机关和执法机关工作本就是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拒不配合”究其原因,无外乎是不懂法或是法制观念淡薄,本案就为从事经济活动的当事人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