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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3605期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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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目蹭热点不可取

中航证券 朱智伟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江苏的化工上市公司,主要产品为医药中间体。医药中间体指的是药品合成中的使用的化工原料,除少数按照规定参照原料药管理外,大部分主要由化工厂生产,不需要相关的药品生产许可证。
  概念股是具有某一共同特征的股票总称,与实实在在在某一领域做出了收入和利润的业绩股相比,概念股的门槛较低,企业只要有该领域的研发、试生产甚至仅仅只是准备进行相关投资,均可能被市场认为是相关概念股。
  典型案例近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2020〕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将雅本化学再次置于焦点中心。
  事情的起因是:2020年2月3日、4日,雅本化学在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对投资者表示,子公司朴颐化学是抗病毒药阿扎那韦及达芦那韦关键中间体的主要供应商。5日,深交所发出《关注函》,要求雅本化学对达芦那韦医药中间体销售金额、收入占比、产量和客户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公告。7日、14日,雅本化学对关注函进行了回复。
  雅本化学在相关回复中披露,朴颐化学是达芦那韦关键中间体的主要供应商,2017~2019年达芦那韦医药中间体的销售收入分别为3059.18万元、5296.34万元和3193.76万元,销量分别为44吨、70吨、47吨,产能均为80吨/年,产能利用率分别为55%、88%、59%,市场份额大约为15%~20%;目前印度客户有Emucure、Mylan、Cipla、Sun、Laures,国内客户有博腾股份、迪赛诺等制药公司。
  事实上,雅本化学2017~2019年销售或提供达芦那韦医药中间体产品和服务取得的收入金额为245.69万元、483.76万元、506.13万元,雅本化学披露的销售收入将下游客户江苏八巨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氯醇和BOC环氧物等达卢那韦医药中间体统计成自己的收入。雅本化学及子公司未与客户Emucure及国内客户迪赛诺等直接签署业务合同和供货,只是朴颐化学根据与八巨药业的相关协议独家负责与上述客户的谈判、报价和成交并收取佣金。雅本化学披露的产品的销量等是根据八巨药业的产能和订单情况估计并倒算出各年度销量。雅本化学的信息披露未能客观、准确、完整地反映涉及达芦那韦医药中间体业务的实际情况,夸大了公司该业务的收入、产量、销量和市场地位,对投资者具有较大误导性,直接导致公司股票2月5日~10日连续4个交易日涨停。最终,证监会决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雅本化学及其董事长蔡彤等责任人分别给予15~40万元不等的罚款。               
  相关法律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启示
  从商业角度来讲,合理利用舆情热点进行市值管理对企业是有一定正面作用,前提是企业真正在相关领域具有相应的业务和业绩,顺势而为进行宣传。
  但雅本化学这次的“蹭热点”,将客户的业务和收入计算成子公司收入,属于严重的信息披露失实违法行为。普通投资者有时缺乏相应的专业经验,不易分辨披露信息中业务相关内容的可靠性,可能会被一些违法行为所欺骗。
  新《证券法》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再次进行了升级,从范围、内容以及披露信息的价值上都有了更加细化的规定,配合监管部门对相关案件愈加高压的处罚力度,本质都是为市场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更好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这次对雅本化学的关注函就是在其信息披露的第二天发布,反应不可谓不迅速。这一案例为其他上市公司也敲响了警钟:任何无依据的“蹭热点”的行为,都将面对监管的铁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