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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3663期   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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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之证券期货犯罪的修订要点

  《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是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为帮助各市场主体“学法、懂法、守法”,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修订要点,一起来了解一下。 

中航证券 蔡颖
  一、衔接证券法修订内容
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
  二、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
1.明确保荐人、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纳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
  2.增设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资本市场相关重大资产交易中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加重情节;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中介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同时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行为,明确构成其他犯罪的(如受贿罪等)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三、强化对“关键少数”人的刑事追责
  基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中的重要作用。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确保上市公司管理层及关联方完善本公司运作制度,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四、大幅提高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严重违法等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
  1.关于欺诈发行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延长至15年有期徒刑;且罚金数额个人罚金幅度由原非法募资的1%~5%修改为取消5%的上限;单位罚金幅度由原非法募资的1%~5%提升至非法募资的20%至1倍。
  2.关于信息披露造假相关责任人由原刑期上限3年提高至10年;罚金由原2~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五、将新型操纵市场行为纳入刑法管制范畴
  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修正案明确了对“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的刑法修正案为注册制改革提供法治保障,大幅提高违法成本,补齐了证券期货领域刑事犯罪成本过低的制度短板,修正案与《证券法》修订保持有效衔接,做到“行刑结合”;同时,加强了对中介机构和发行人的要求,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力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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