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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3639期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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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经理不能『为所欲为』

中航证券 朱智伟
  一般来讲,公募基金有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和持仓资产要求,这降低了投资人的投资风险,而且公募基金管理人将管理费作为主要收入,不提取盈利报酬,因此没有动机追求风险较高的超额收益。而私募基金是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特定资产为投资对象的基金。由于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是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及投资下限的特定投资人,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和投资品种限制等方面的要求也相对较松,可以投资一些高风险、高收益的资产。私募基金管理人也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性和职业道德素养。
  近日,北京证监局网站公布的一起案例揭示了在私募基金行业中存在的不良现象。
  典型案例
  当事人宋希邦担任法人代表的北京富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富牛)是其进行私募投资的主体,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7月6日,由北京富牛自行募集的牛气冲天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牛气二号基金”)成立,投资者1人,投资总额200万元。北京富牛在牛气二号基金的募集和投资运作过程中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北京富牛未按《私募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采取调查问卷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二)北京富牛在牛气二号基金的初始资金金额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基金合同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冒基金份额持有人之名签署补充协议,仍然成立基金并运作,违反《私募办法》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的规定,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三)2017年11月7日,牛气二号基金净值首次触及平仓线后,北京富牛在未取得投资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始终未依合同约定平仓止损,继续运作基金近两年,资产净值从200万元降至28.2万余元,亏损严重。北京富牛的上述行为使基金财产与投资者利益的损失继续扩大,违反《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的规定。(四)北京富牛未按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没有向投资人发送过牛气二号基金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违反《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规定。
  综上,北京证监局对北京富牛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12万元罚款;对宋希邦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10万元罚款。
  案件分析
  在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宋希邦方面提出了多条申辩意见,认为已经与投资人方面达成了口头协议,投资人认可了宋希邦方面的多项违规行为,但并未提交有力证据,最终北京证监局未采纳宋希邦的相关意见。
  私募基金多为高风险投资,因此私募的投资人相对能够接受较高的本金损失率,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可以拿着投资人的资金为所欲为。在本案中,宋希邦方面从代签名、不退款、不披露报告,强行维持基金运作,无视合同的存在。
  相关法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案件启示
  私募基金机构设置灵活,决策层级较少。本案例为投资人和基金经理敲醒警钟:投资人需要选择更有口碑、专业性更强的基金经理,而基金经理也需要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水平,不能触碰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