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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3548期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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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举牌 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

中航证券 朱智伟


在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中,为了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尤其是广大普通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特意设置了持股比例超过5%即举牌的规定。通俗地讲, 就是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超过5%的上市公司股份且每发生5%的变动都应当进行报告和公告,且公告期不得再进行买卖。这一设置通常的解读是为了使上市公司信息更透明,保护中小股东尤其是二级市场广大普通投资者的利益,避免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利益相关方控制甚至攫取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但是,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者所谓的“牛散”能够遵守这样的规定,总有一些人抱有侥幸心理,试图用各种方式逃避法律监管。东窗事发后,面对监管的处罚,又会试图证明自己的主观善意以求减轻处罚。但法律平等,违法违规必将受到处罚。

典型案例

近日,证监会网站披露的一起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了一起涉嫌举牌违规的案例,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一些同类案件的共性。

经查明,陈亚发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陈亚发控制使用“海富通-陈亚发”账户认购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7年1月11日,陈亚发作为委托人,与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海富通欣祥二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欣祥二号即“海富通-陈亚发”。依照合同约定,管理人海富通基金按照委托人陈亚发的投资指令从事投资活动。2017年1月,“海富通-陈亚发”参与罗平锌电2017年非公开发行。

二、陈亚发控制使用“聚宝盆80号”账户交易“罗平锌电”

陈亚发与吴某波系同乡,关系很好。2017年5月17日,吴某波与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陕国投·聚宝盆80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产品设立后,吴某波将账号密码告诉陈亚发。陈亚发作出交易“罗平锌电”的决策,主要由陈亚发下单操作, 偶尔由陈某平根据陈亚发指令下单操作。

三、陈亚发另控制20个自然人证券账户交易“罗平锌电”

陈亚发本人拥有6个证券账户,同时,陈亚发直接联系借用“傅某城”等5个证券账户,并通过吴某波借用“顾某东”等9个证券账户,陈亚发合计控制使用20个自然人证券账户。上述20个证券账户由陈亚发作出账户交易决策, 由陈亚发下单操作,有时由陈某平根据陈亚发指令下单操作。

四、陈亚发控制使用“海富通-陈亚发”“聚宝盆80号”以及20个自然人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违法增持“罗平锌电”

2017年5月25日,账户组持有“罗平锌电”首次达到5%,陈亚发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于限制交易期内继续交易,2018年6月19日,账户组持有“罗平锌电”达到8.08%。在限制交易期内,账户组违法增持的股数约为9960967股,违法增持金额约为119232782.77元。

根据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证监会决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陈亚发未及时报告和公告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对陈亚发限制交易期内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法律条文

《证券法》2015年版第八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经营机构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 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监会认为,陈亚发控制账户组交易“罗平锌电”,持股比例达到5%后,陈亚发未报告和公告且未在限制交易期内停止交易,存在违法增持,其行为违反上述法律。

案例解读

在本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陈亚发方面提出由于相关交易严重亏损,且持股是由于价值投资,主观上不具有恶意,因此申请减轻处罚,但证监会考虑到相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未进行减轻处罚。

2020年3月1日起,新修订的《证券法》对相关行为的处罚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了500万元,违法成本进一步上升, 但是,违规举牌往往并非是独立的违法行为,其背后往往与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恶意收购、做空等多种行为交织,社会危害性较大,且严重冲击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虽然在本案例中,陈亚发方面最终以亏损告终,但是这并不能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从最近的多起处罚可以看出,由于对相关股票价格走势判断的失误,已经出现多起违法行为当事人违规炒股赔钱后又被监管处罚的案例,正所谓“赔了夫人又折兵”。给抱有侥幸心理的不法分子提了个醒:提高投资能力、获取正当收益才是证券投资的康庄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