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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3285期   201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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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1轰炸机研制阶段价格合同及思考

B-21项目投资规模

张海涛

2016年2月,美国下一代远程轰炸机正式立项,编号B-21。按照美国国防部的说法,该型机是美军未来重点发展的武器装备之一。预计2020年底实现初始作战能力并投入现役,2030年完成计划的100架飞机的采购工作。目前,正式的项目总费用估算文件尚未对外发布。根据美国国防部最新估算,该项目总费用预计为1010亿美元(当年币值)。其中,研制费预计为400亿美元(当年币值),采购单价为5.64亿美元(2016年币值)。

实际上,美国国防部自2004年就启动了新型轰炸机的研究工作,当时命名为“下一代轰炸机”(Next-Generation Bomber,NGB),并且计划该型机在2018年开始服役,用于取代美军现役的B-1、B-2和B-52。波音与洛马公司组成联合团队,同诺·格公司进行竞争。2009年,由于当时美国财政紧张以及NGB项目费用过于昂贵,美国国防部宣布中止NGB项目,并延长B-1、B-2和B-52的服役期限。

其后,美国空军在2011年启动了另一个经济上更可接受的新型轰炸机项目,即“远程打击轰炸机”(Long Range Strike Bomber,LRS-B),也就是目前正式立项的B-21轰炸机的前身。该项目的竞标方同样是诺格公司与波音/洛马联合团队。2015年10月,美国空军宣布诺格公司赢得LRS-B项目的竞争。2016年2月,美国政府问责办公室(GAO)宣布,驳回波音/洛马联合团队的申述,标志着诺格公司正式获得LRS-B工程研制合同的竞争。

截至目前,美国国防部仍未披露B-21飞机的详细技术指标参数要求,但明确提出了三项基本设计要求:

(1)可兼容现有机载武器,包括核武器;

(2)大航程;

(3)单机价格限制在5.5亿美元以内(2010年币值,基于100架的采购数量,未摊销研制费)。

研制阶段可能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

采办策略方面,美国空军目前是计划在研制期间仍采用成本加奖励金(Cost Plus Incentive Fee,CPIF)合同,试制2~3架样机。采购阶段,仍延续以往大型军机型号的采办策略,采用固定价格(Firm Fixed Price,FFP)合同。小批生产将分5个批次开展,逐步获得所需的作战能力。

但国会参议员John McCain对研制阶段采用CPIF合同方式提出异议,认为FFP合同方式更有有利于国防部和工业部门共同控制项目费用。尽管目前并没有发现采用的合同方式与项目费用、进度有直接的相关性,但可以确定的是,当主要的技术问题得到解决时,采用FFP合同更有利于降低项目超支和进度拖延的风险,也会促使承包商主动采取措施来节约成本。因此,美国国会目前已经倾向于在B-21研制阶段试行FFP合同方式。如果成为现实,这对美军武器装备采办管理将是一项重大的变革。

实际上,美军现行的武器装备合同主要分两大类:一类是着眼于价格因素的合同,称为“定价合同”;一类是着眼于成本因素的合同,称为“成本补偿合同”。这两类合同又分为若干小类,大致按照承包商承担全部成本风险到军方承担全部成本风险的规律排序,包括从FFP合同到成本加固定酬金(Cost Plus Fixed Fee,CPFF)合同。武器装备采办合同的多样性,为美军选择合适、科学的合同类型提供了有利条件,采办合同对承包商的激励和约束功能能够充分发挥出来,这有力保障了美军武器装备采办的利益。

FFP合同指的是政府和承包商通过谈判确定价格。价格一经确定,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始终保持不变。这种合同方式对军方来说,管理简单,不承担任何风险,成本如有超支,全部由承包商承担。美军在武器装备采购阶段基本都是使用FFP合同方式。

CPFF合同指的是按约定付给承包商固定的酬金,相当于利润。酬金数目通过谈判确定,一旦定下来就不随实际成本而变化。这种合同方式对承包商最有利,项目费用超支全部由军方承担。

介于FFP和CPFF之间的是各种形式的奖励和激励合同,主要包括固定价格加奖励金(Fixed Price Incentive,FPI)合同、固定价格加激励金(Fixed Price Award Fee,FPAF)合同、CPIF合同和成本加激励金(Cost Plus Award Fee,CPAF)合同等4种。

加奖励金合同方式是通过谈判确定价格或成本指标、奖励金指标、奖励金上限和下限以及分配比例等因素。合同结束时,核算出实际价格或成本,再按上述各因素计算出实际的奖励金数额。其中,FPI合同指的是首先要确定成本指标、利润指标、成本增减双方应承担的比例和价格上限。合同执行完毕后,由双方核定最终耗用的实际成本。计算出实际成本与成本指标的差额,利用分配比例通过利润指标计算出应得的实际比例。若实际成本低于成本指标,实际利润便大于利润指标,反之则小于利润指标,甚至使承包商造成亏损,因此能激励承包商积极有效地控制成本。CPIF合同指的是首先通过谈判确定成本指标、奖励金指标、奖励金上限、奖励金下限和分配比例。合同结束时,核算出实际成本,再按照上述因素计算出实付奖励金数额。

FPI与CPIF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有价格上限,进入价格上限范围后等于是固定价格合同,实际成本超出价格上限就造成承包商亏损;而后者没有价格上限,只有奖励金上限,不管承包商实际耗用多少成本,总可以获得最小利润,即奖励金下限。所以这两种奖励金合同中,前者承包商承担风险大些,后者政府承担风险大些。美军在武器装备研制阶段基本都是使用CPIF合同方式。

加激励金合同方式是主观评价承包商在既定评价期中的履约表现的一种工具。它允许承包商赢得在评价期开始时建立的激励金池中一定比例的激励金。政府可以根据激励金计划中确定的评价系数单方面决定承包商赢得的激励金额度,承包商将以增加或减少利润来接受激励金或付出代价。该种合同方式设置补偿金方式。补偿金由两部分组成:固定酬金,不随合同执行情况而变;评奖酬金,根据承包商执行合同情况给以鼓励性激励,激励标准视情况而定,如产品质量、交付时间、是否有创造性和节约成本等。评奖工作由政府进行,评奖的标准写入合同。

一点思考

武器装备合同的多样性,为美军选择合适、科学的合同类型提供了有利条件,对承包商的激励和约束功能也能够充分发挥出来,实际上是军地双赢。

而我国武器装备领域目前仍采用单一的成本加成合同方式,无法有效适应技术复杂、周期长和风险大的武器装备研制项目。另外,成本信息不对称、项目内容及风险不确定导致军地双方地位不对等。

因此,建议我国逐步采用以激励性或奖励性价格为主的多种合同模式,无论是固定价格合同还是成本补偿合同,根据项目特点,确定装备成本或价格后,选择具体的激励金或奖励金计算方法和比例,能够有效降低军地双方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