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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3264期   2018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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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新规浅析

中航证券 邹一

2018年1月12日晚,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同时上交所、深交所与中证登联合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此后,监管层又下发了一份名为《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做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防范有关工作》的文件,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进行了更为全面,也更为严格的规范。

不难看出,本次发布新规,既反映出在我国当前环境下,融资难度日益提高,融资业务种类日渐增多,各类风险不断加大的现状,也体现了近期我国金融行业“强监管”的整体趋势和监管机构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的坚定决心。

针对上述情况,新规所表明的监管方向和主旨可以大致归纳为:1、对融资人严格把关,防范信用风险;2、对标的股票及质押率做出明确规定,防范市场风险;3、对证券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及风险准备提高要求,加强风险控制机制;4、对资金用途进行规范,引导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

对融资人严格把关,防范信用风险

对融资人的要求最主要体现在《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黑名单”制度上。对于融资人违约超过一定期限、未按规定使用资金且未及时改正等行为,证券公司应当将其计入“黑名单”并及时披露,且证券公司自披露的日期起1年内,不得向其提供融资。同时,新规还要求资金融入方不得是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证券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此外,新规对融资人的业绩补偿承诺、初始及后续融入金额等方面也做出了多项规定。

对标的股票及质押率做出明确规定,防范市场风险

在标的股票及质押率方面,《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单只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得超过50%。对于股票质押率较高,股票流动性较差的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将不得接受其股票作为质押标的。此规定还将影响准备对先前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进行展期或进行滚动质押的客户。若解押股票无法进行再质押,融资人的还款能力将受到较大影响。其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规定股票折算率不得超过60%。此项规定起到了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去杠杆”的作用。最后,有关质押标的股票的集中度,新规中也有具体的规定。

对证券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及风险准备提高要求,加强风险控制机制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对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有了更为细致和明确的规定。新规根据证券公司当年的分类评价结果,分别规定其自有资金融资额与净资本的比例上限(A类:150%,B类:100%,C类及以下:50%)。同时,《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做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防范有关工作》文件规定,证券公司应对参与股票质押交易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再额外增加1.5%的特定风险资本准备。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因融资人自身和市场的不确定因素给证券公司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风险。

对资金用途进行规范,引导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

在对资金用途的规范方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明确规定,融入资金应当用于实体经营,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淘汰类或违反国家相关政策的产业、不得进行新股申购、不得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买入上市交易的股票等。在新规下发之前,对于资金用途方面的规定较为宽泛,部分融资人资金投向不明或并未投向实体经营。此项规定一方面能够促进金融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防止市场资金“脱实向虚”,另一方面也对融资人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筛选,并在一定程度上确认了融资人的还款来源,加强了融资人的还款能力。

在当前金融环境下,股票质押业务因为其程序简单、灵活,融资成本低等特点,业务规模得到了大幅的提高。然而,在股票质押业务的发展过程中,各种风险因素也在不断出现、暴露、累积并相互作用。因此,本次新规的下发,有利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在更为严格和规范的监管环境下,充分发挥其优点和作用,促进我国金融行业和实体经济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