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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3606期   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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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领导干部设立“紧箍咒”进一步制约和监督领导干部规范行使权力

航空工业党组出台《关于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进行记录的规定》

  本报讯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规范领导干部用权行为,压减权力设租寻租空间,保证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引导和督促领导干部主动规范、自我规范,公正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防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航空工业党组印发了《关于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进行记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不得插手干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承办人员或者受请托人要及时、如实、全面记录并报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有关情况。
  《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航空工业总部及所属单位的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含副职)及以上干部;所称重大事项,包括航空工业总部、所属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执纪执法,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规定》明确了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四种主要情形:一是对依照职权应由重大事项承办单位或者承办人员自主作出决定的事项,直接代替其作出决定或要求其按照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单位)意图作出决定的;二是采取打招呼、请托、说情,或以其他方式施加影响,干预重大事项正常实施的;三是为他人牵线搭桥,私下要求重大事项承办人员照顾他人利益的;四是其他影响重大事项依法依规实施的行为。《规定》同时明确,领导干部在职责范围内正常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或以部门名义向重大事项承办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的,不属于插手干预重大事项。
  《规定》要求,对于以上四种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情形,重大事项承办人员或者受请托人应当及时、如实、全面记录,填写《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表》,并在5个工作日交由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涉及航空工业党组管理干部、总部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含副职)及以上干部的,直至报航空工业纪检监察组,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规定》强调,重大事项承办人员或者受请托人不及时、如实、全面记录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造成不良后果的,或捏造、歪曲事实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有关领导干部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责任;重大事项承办人员或者受请托人记录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行为受组织保护,对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规定》明确,对记录中反映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线索,由纪检监察机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组织调查核实,经查属实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情况,作为年度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和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内容;领导干部被纪检监察机构认定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要在年度述责述廉报告中作出说明,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和评议。 (航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