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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3601期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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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并非逃脱处罚的『捷径』

中航证券 朱智伟
  2013年,新三板正式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的新名称亮相。作为广大中小微企业的股权交易平台,股转系统成为激发股权交易活力、促进创新企业融资的重要载体。一些有核心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通过新三板展示了企业的实力,通过资本市场加持迅速获得发展,进而转到主板上市或被主板上市企业收购。但也有部分企业在登陆股转系统后将原有的公司治理、发展方向等问题不断放大,最终黯然退市。
  随着企业的上市、退市制度不断完善,无论是IPO还是退市,都是由市场决定的行为。作为市场的参与者,心怀敬畏之心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是业内人士应尽的义务。近日,北京证监局网站上公布的一份处罚决定书,披露了一起反其道而行的案件。

  典型案例

  案件当事人是上市公司体育之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育之窗)及其董事长傅强等多名高管。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12月,体育之窗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金鹰穗通定增85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金鹰资管计划)。金鹰资管计划总份额为3亿元,分A、B两级份额,体育之窗主要是认购了1亿元B级份额。根据资管合同约定,金鹰资管计划所投项目的风险实际上由B级份额持有人承担。因体育之窗占B级(劣后级)份额的83%,承担了大部分的风险和收益,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体育之窗将该资产管理计划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年1月,金鹰资管计划将全部资金用于掌趣科技定增项目,完成后该资管计划主要资产为掌趣科技股票,持股成本为每股12.99元。鉴于该情况,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该资产在体育之窗合并报表层面被计入“按公允价值计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报表项目,此后一直采用该报表项目核算。
  2016年6月30日,掌趣科技股票收盘价为10.49元,较持股成本下跌19.25%。体育之窗在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金鹰资管计划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为-5773.67万元,在合并利润表中将-5773.67万元列报为“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经查,体育之窗并未将B级份额中的少数权益列入少数股东权益,而是作为其他非流动负债,故体育之窗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存在差错,不应再将其他综合收益划分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此外,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5773.67万元”,该数据实为税前影响金额,未考虑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所得税影响,导致多列报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1202.85万元,且相关数据仅在合并利润表中披露,并未单独作为附注披露。
  同时,体育之窗还存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重大会计估计方法变更、体育之窗2017年半年度报告关于会计估计方法的披露存在差错等问题。
  体育之窗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相关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条所述违法行为。傅强为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宏、李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体育之窗及其高管傅强等人处以5~30万元不等的罚款。

  相关法规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条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案例启示

  涉事人辩称,公司自2018年年底即终止挂牌,不受《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约束,且公司未对投资者产生危害,因此不应当受到处罚。涉事人的言辞也暴露了部分上市公司高管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试图通过诡辩、偷换概念等方式逃脱法律制裁的心理。
  该案亦为中介机构“提了个醒”。随着监管不断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勤勉尽责的要求不断提升。对于中介公司而言,自身的专业能力、业务能力要随之提升,才能应对资本市场的不断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