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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3352期   201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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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发布

据新华网消息 9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财政部、人社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国防科工局下发《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国有资产定价机制、员工持股、集团公司混改等方面有关内容加以明确。

员工持股试点企业不受数量限制

在积极推进混改试点企业员工持股方面,《若干意见》提出,试点企业数量不受《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以下简称“133号文”)规定的数量限制。试点企业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按程序报请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确定。为有效指导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工作,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重要领域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明确相关政策,加强规范引导。

此前,133号文是针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而本次发改委牵头的《若干意见》主要面向的是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七大领域,上述领域并非充分竞争行业,而是国家战略重要性领域甚至是国企垄断领域。

央企集团层面混改将添新例

相比于子公司混改,央企集团层面混改一直少见。截至2017年底,央企集团层面只有中国联通、上海贝尔和华录集团3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

《若干意见》指出,积极探索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层面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可行路径,国务院国资委审核中央企业申请改革试点的方案,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后开展试点,鼓励探索解决集团层面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国有股由谁持有等现实问题的可行路径。

混改企业将推试点联动

《若干意见》提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落实董事会职权、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各项国有企业改革试点核心任务关联性较高,要进一步加强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与其他国有企业改革试点之间的联动。对于纳入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同步申请开展其他国有企业改革试点,按规定程序批准后,适用相关试点政策。

此外,《若干意见》对集团层面混改的国企提出了工资总额“备案制”,给了混改企业薪酬管理更多自主权。文件称,对于集团层面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要比照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相关政策,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鼓励集团公司对下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采取差异化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充分激发企业内生活力。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员工持股,有效实现企业与员工利益和风险绑定,强化内部激励,完善公司治理。

军工企业混改将作新安排

《若干意见》还对军工企业混改作了新安排。文件指出,军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断深化,既有的关于军工企业国有股权控制类别界定的政策规定,已不适应军民融合发展的需要。有关部门要抓紧对军工企业国有控股类别相关规定进行修订。类别修订完成前,确属混改需要突破相关比例规定的,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一事一议方式报国防科工局等军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办理。 (王雪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