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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3660期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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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者不得参与股票交易

中航证券 朱智伟
  从业人员炒股是证券行业的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也屡见不鲜。个别证券从业人员使用父母、配偶、子女、同学、朋友等人开设的实名账户炒股,但账户进行操作时发出相关操作的电子设备地址属于当事人本人。
  近日,证监会网站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了一起从业人员炒股案件。本案中的当事人在近13年时间内累计成交金额约12亿元,获利约1500万元,在调查过程中,还出现了一些在以往披露的案件中没有出现过的新情节。
  典型案例
根据证券从业人员登记信息,案件当事人江海涛2004年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完成从业登记,2007年调任广发证券珠海吉大路营业部总经理。吉大路营业部获准迁址并更名为广发证券珠海景山路营业部后,江海涛一直担任该营业部负责人。
  江某训为江海涛的父亲,夏某为其配偶,江某为其女儿,朱某娅为其客户。上述四人自1998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珠海吉大路、景山路营业部等地开设证券账户(即“江某训”等证券账户组)。2007年12月21日至调查截止日,“江某训”等证券账户组的主要资金来源和去向为“江海涛”银行账户。
  证监会方面通过技术手段确认:2007年12月21日至调查截止日,“江某训”等证券账户组的IP地址、MAC地址、硬盘序列号以及手机号码存在高度重合,大部分有记录的交易指令在景山路营业部现场发出,共计69784笔(不含指定交易、撤销指定等柜台委托),交易股票2856只次,交易金额1179437130.04元。调查截止日前,账户组股票已全部卖出,盈利14996248.43元。
  证监会认为,江海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没收江海涛违法所得14996248.43元,并处以14000000元罚款。
  案例分析
在听证过程及听证会后的申辩中,当事人提出多项申辩意见,其中一项为:当事人认为调查组未当面询问江某训,更未对江某训是否会炒股进行模拟测试,因此相关账户被江海涛控制的事实不成立。而证监会方面则通过技术手段确认“江某训”等证券账户组银证转账的主要资金来源和去向均为江海涛,且在调查中江海涛曾承认2007年12月后全面接管并使用了江某训当时的证券账户、后续新开立的证券账户及其他账户。虽然在调查的后期江海涛“翻供”,但是其并未提供相关的客观证据予以支持。对于未当面问询这一点,调查组明确指出此前江海涛口头、书面均称其父江某训年老患病、不便接受调查组当面询问,因此调查组对此客观情况进行了考虑。
  从文书中可以看出,当事人方面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前后提供的证词是存在冲突的,对相关人员、动机等的解释理由也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这不禁让人猜测,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受到了一些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对其行为的供述前后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才会产生这样的结果。
相关法律
  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案例启示
在本案中,当事人提出了多个理由解释相关账户的交易行为,但在技术手段的衬托下,这些理由都难以对证监会认定的结论产生实质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