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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3637期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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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董监高”责任保险提升公司治理能力

王玥
  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迈入新的阶段,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治理水准、信息披露、执业规范、高管履职责任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随着国内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不断健全,监管机构加强了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提高了上市公司高管违法违规成本和个人责任。外部环境的变化在推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同时,也客观上导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执业风险和投资者维权诉讼风险的增加;从上市公司的角度也担忧,外部环境变化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董监高人员创新动力。于是,在内外部因素的结合下,催生了上市公司为董监高人员寻找对冲执业风险的产品需求。因此,2020年以来,国内发布购买董监高责任险公告的上市公司多达116家,与2019年仅40余家相比较,参保该险种的热度大幅提升。
  关于董监高责任险
  董监高责任险起源于美国股市大崩溃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设立和一系列证券法规通过,美国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经营风险陡然增加。以此为契机,英国伦敦劳合社率先于1934年推出董监高责任险,受到欧美国家的青睐,并成为了董监高人员对冲执业风险的主要工具。2002年1月,董监高责任险作为“舶来品”首次在国内推出。
  董监高责任险承保公司及其子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的董监高人员(含外派董监高和退休董监高)由于不当行为(包括错误遗漏、失职、错误陈述等)所引致的损失。保单的保障范围包含公司和董监高人员由于诉讼或监管部门调查,产生的所有判决赔偿责任、庭外和解金(须经认可)、法律抗辩费用、调查产生的直接费用等;还保障公司证券类责任造成的财务损失以及因雇佣不当行为遭受的索赔,包括调查费用、法律费用、和解金和公关费用等。
  国内外投保情况对比在欧美国家,董监高责任险的投保率普遍超过了90%,在一些经营风险指数较高的行业,如科技、生化科技类和金融类公司,投保率接近100%。中国香港地区的董监高责任险的投保率也超过70%。我国由于董监高责任险起步较晚,目前A股4000余家上市公司董监高责任险实际投保率仅为10%,但自2020年起,董监高责任险投保热度大增,其中不乏大批知名国企上市公司的身影。
  投保董监高责任险的积极作用
  董监高责任险在对冲上市公司管理风险及董监高人员执业风险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一方面,央企上市公司可通过投保董监高责任险完善并建立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职业风险防御机制,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补偿企业受到证券事项、雇佣不当事项索赔时遭受的财务损失,分担公司的法律诉讼费、调查费用、危机公关费用等开支。
  另一方面,董监高责任险是由企业法人机构针对董监高职位进行的保障,目的在于补偿董监高人员因非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民事赔偿金、和解金、法律抗辩费用和调查费用等,以此转嫁公司损失及董监高人员因履职不当产生的民事赔偿损失;在减轻高管履职压力,激发董监高人员任职的积极性上也发挥重要作用。
  集团公司保险业务统一管理工作自2009年正式实施以来,航空工业财务积极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专业服务,代理保险品种丰富,保障范围全面。
  针对集团内上市公司的风险管理需求,财务公司积极跟进市场动态,对于董监高责任险已完成政策研究、产品筛选、方案比对等一系列工作,通过直接对接集团统保合作保险公司的产品部门和服务渠道,甄选出专业性强、保障全面、性价比高的优质产品,并提供全流程一揽子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