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6月1日起开始施行 2016-05-21 

  

本报讯 交通运输部日前公布的新《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将于6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条例是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后,我国通用航空业发展的又一个重大利好政策,对我国通用航空企业运营给出了四大利好措施。

新《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降低了准入门槛。一是取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原有的筹建认可环节,充分简化经营许可程序;企业可根据自身已开展的专业人员配备、航空器购置、机场使用、制度建设、手册编写等工作情况,直接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维护了企业的自主决策权。二是降低企业自有航空器的条件,由要求企业设立时的两架航空器须为完全所有权,调整为购买或租赁方式皆可,以此减轻企业设立时的资金压力,同时支持国内飞机租赁业的发展。三是降低企业准入条件,取消了购置航空器自有资金额度的要求,方便投资人开展经营项目,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四是降低企业设立时对基地机场的要求,允许通用航空企业可以与其使用航空器相适应的“起降场地”作为基地机场。


同时,新《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拓展和清晰了通用航空服务领域。一是结合市场需求,将原有的甲、乙、丙三类经营项目修改为甲、乙、丙、丁四类,增设丁类项目,把气球、飞艇以及特殊适航证的航空器经营的业务纳入范围。二是一些经营项目进行了合并,将“公务飞行”、“出租飞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修改为“包机飞行”;将“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统一为“航空喷洒(撒)”。三是新增了“电力作业”、“跳伞飞行”、“个人娱乐飞行”、“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等经营项目。(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