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意识不可少 2021-02-26 

  

中航证券 朱智伟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指的是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对于很多把主要精力用在企业主业经营的上市公司管理者来说,相关内幕信息的形成是日常工作、生活的一部分。传统意义上来看,这就对企业管理者提出了较高的保密意识要求。最近披露的一起案例告诉我们“保密意识”的重要性。
  典型案例
当事人易晶是一名1991年出生的“90后”,时任重庆同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2018年8月6日,小康股份董事长张某海召集副总裁马某昌、时任董事会秘书孟某等召开会议,决定讨论包括东风集团和金康EV平台共享项目(以下称为H项目)在内的多个项目以解决资金问题。
  9月29日,张某海、马某昌、孟某等开会。会议提出东风集团对东风小康的股权上翻到小康股份也可以解决小康股份的资金问题(即小康股份向东风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的东风小康50%股权)。
  10月13日,张某海、马某昌、孟某(电话参加)等开会提到了东风小康借款给小康股份、东风集团对东风小康股权上翻到小康股份的可行性与方案。
  11月19日,小康股份发布《小康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该内幕信息公开。
  易晶自认于10月13日下午向孟某沟通工作问题,在会客室等候时听到孟某以及其他人在会议室里提到H项目、东风集团和东风小康的股权、收购等信息,易晶结合自己平时对小康股份的了解,根据有H的项目代号,小康股份的主要利润来源于东风小康,而且东风小康货币资金很充足等,就基本判断小康股份应该要与东风集团开展重大资产重组,可能会想办法把东风集团持有东风小康的股权以某种方式转为由小康股份全部持有,从而解决小康股份的资金问题。另外,孟某也证实10月13日下午商议时,易晶在会客厅等候。
  随后,易晶与蔡某波共同控制“陈某珠”等14个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形成后、公开前的2018年10月15日(获取内幕信息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大量买入并持续交易,同时,易晶还个人单独实际控制“李某超”证券账户突击交易小康股份股票。两批账户分别合计盈利522,037.13元、114,233.99元。
  证监会认为,易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没收易晶违法所得636,271.12元,并处以
1,908,813.36元罚款。
  案例分析
小康股份董事长张某海提出为解决小康股份资金问题,可以探讨东风集团对东风小康的股权上翻到小康股份的路径,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为9月29日,公开于11月19日。易晶通过隔音不好的会议室听到了这一内幕消息后就能迅速通过自己的分析得出结论并转化为投资行动,这证明了其较强的专业能力和投资执行力——毕竟,不满30岁的投资总监即使在更看重个人风格的私募行业也并不常见——只可惜他将之用在了错误的地方,而这一念之差也最终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本案作为相对少见的、当事人通过“偷听”手段获得内幕消息的案件,和之前上市公司“奋达科技”文员杨某通过打印机上被遗忘的文件获知内幕消息并泄漏的案件,都可以说是内幕交易案中戏剧性案例。正所谓“无巧不成书”,只是这样的巧合最终换来的却是巨额罚没,不知道如果再来一次的话,当事人是否会做出不一样的选择。
相关法律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案例启示
这也为企业的管理者敲响了警钟:企业治理和内控是全方位的,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受到影响。看似很难直接转化为经济收益的办公区装修,却用一种出人意料的方式向人们提示了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