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兵』违规侥幸心理不可有 2020-07-17 

  

中航证券 朱智伟
  近日,宁波证监局公布了一份处罚决定书,被处罚的对象是香溢融通(曾用名宁波城隍庙、宁波大红鹰)。作为一家1994年上市的老牌上市公司,香溢融通完全可以自夸一句“资本市场老兵”,虽然经历改名、主业转换等变化,但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状况始终较为平稳,未发生质的改变。这样经历过“大风大浪”的“资本市场老兵”必然对相关法律法规烂熟于心,本应是遵纪守法的标杆,但这次却在“阴沟里翻船”。原因令人十分意外:公司高管为获取绩效奖励,利用理财产品完成收入造假。
  典型案例
根据处罚决定书可以看到,上市公司香溢融通及时任的多名高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12月,为提升考核利润和管理层薪酬,时任香溢融通董事、总经理邱樟海决策转让香溢融通子公司持有的资管产品收益权。2015年12月下旬,香溢融通子公司香溢融通(浙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投资)将其持有的东海瑞京——瑞龙7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瑞龙7号)的收益权转让给宁波开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开泰投资),转让价款6,000万元。香溢融通子公司浙江香溢金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溢金联)将其持有的浦银安盛—浦发银行—君证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君证1号)的收益权转让给宁波超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宏投资)和宁波九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牛投资),转让价款共计4300万元。收益权转让同时,香溢融通子公司浙江香溢担保有限公司与开泰投资、超宏投资、九牛投资签订担保合同,香溢融通向超宏投资、九牛投资出具承诺函,约定对转让价款和年化12%的收益(税前)承担差额补足义务。此后,两笔转让即确认为上市公司合并收入。
  2016年3月,瑞龙7号和君证1号清算后,实际收益不足以覆盖转让价款和约定收益。2016年5月,香溢融通通过子公司虚构融资租赁业务、虚构投资项目等方式,将差价款转至开泰投资、超宏投资、九牛投资,履行了两只理财产品的差额补足义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因瑞龙7号和君证1号收益权转让附带担保,香溢融通当期不得确认投资收益,但香溢融通隐瞒担保事项,提前确认投资收益,并为了履行担保义务,虚构投资业务,导致香溢融通2015年虚增利润总额1.03亿元,占2015年更正前利润总额的48.76%,虚增净利润77580324.37元,占2015年更正前净利润的49.96%;2016年虚减利润总额40976005.77元,占2016年更正前利润总额的26.54%,虚减净利润29278006.30元,占2016年更正前净利润的24.97%。
  鉴于上述事实,宁波证监局决定:对上市公司香溢融通处罚60万元并进行警告,对以总经理邱樟海、董事长潘昵琥、总会计师沈成德、副总经理刘正线等多名高管处以罚款、警告及市场禁入等。
  相关法规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明知是违法行为却仍要“偏向虎山行”,那只能等待法律的制裁。这一案例为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敲响警钟——监管无处不在,侥幸心理不可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