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可为所欲为 2020-05-29 

  

中航证券 朱智伟

5月11日和18日,广东证监局、上交所接连公布的处罚决定和纪律处分披露这样一起案件,案件本身谈不上复杂,但足以一窥资本市场“股权争夺”的全貌。案件主要当事人——烟台中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烟台中睿)是一家致力于新能源技术产业链相关投资的投资机构,而成为争夺焦点的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1994年上市的老牌上市公司。

典型案例

根据上交所提供的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2月14日,烟台中睿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合计增持上市公司梅雁吉祥94907500股,占总股本的5%。烟台中睿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回复监管问询函公告中披露称,上述增持行为旨在获得公司第一大股东地位,谋求公司控制权,“在未来12个月内将根据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并结合梅雁吉祥的业务发展以及股票价格情况等因素,拟继续增持梅雁吉祥不低于940.75万股且不超过9940.75万股的股份”。此后,为完成上述增持“梅雁吉祥”股票承诺,烟台中睿及其一致行动人向上海世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用其管理的世祖元朔一号私募投资基金证券账户等3个账户并融资2200万元,用于买卖“梅雁吉祥”股票。至2019年3月5日,合计持股达到5.53%。

2019年3月8日,公司向持股5%的股东就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事宜发函征求候选人,烟台中睿及其一致行动人于3月18日回函提名了8名董事和4名监事候选人。4月9日,公司发布股东大会召开通知,拟差额改选董事会和监事会,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4月23日。4月17日,烟台中睿及其一致行动人发布了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征集其他股东对其提名候选人投赞成票的投票,征集期间为2019年4月24~29日。2019年4月29日晚间,“梅雁吉祥”披露公告称,烟台中睿及其一致行动人因相关原因决定从上市公司股权层面退出,且已于4月25日和26日减持其所持“梅雁吉祥”5%股份,并放弃所持剩余股份的股东大会投票权及终止公开征集投票权。此次减持后,烟台中睿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持有“梅雁吉祥”0.53%股权,不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案例分析

烟台中睿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董事并公开征集投票权以来,公司股价连续5个交易日上涨。此后,在烟台中睿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期间,公司股价连续2个交易日跌停并触及异常波动。4月29日,公司披露上述股东放弃股东大会投票权暨终止公开征集投票权后,公司股价继续较大幅度下跌。烟台中睿及其一致行动人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在征集投票权期间减持其所持公司5%股份,与前期披露谋求控制权、公开征集投票权公告等信息披露严重不符,前后信息披露出现重大不一致;同时,其未及时就不再谋求控制权的相关变化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针对上述行为,广东证监局认为,烟台中睿作为持有上市公司梅雁吉祥5%以上股份的股东,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梅雁吉祥”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此外,烟台中睿借用3个特定证券账户买卖“梅雁吉祥”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参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广东证监局认为适用《证券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因此,烟台中睿借用3个特定证券账户买卖“梅雁吉祥”股票的行为应适用《证券法》予以处罚。

最终,广东证监局决定:

一、对烟台中睿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二、对烟台中睿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法律条文

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八十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

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0年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件启示

截至目前,证监会层面尚未对烟台中睿作出处罚,或许案件部分细节仍有待进一步调查和取证。仅就目前上交所、广东局已经披露的案情来看,烟台中睿或许是在入主过程中遭到其他股东的强力阻拦,为了减少损失,铤而走险选择了违法断崖式减持。

相信很多看过香港电影《窃听风云》系列的人都会对这样的情节有种似曾相识的感觉,几个电话、几个关键人物、动辄上千万的公开市场交易……相同的是,电影中违反了法律的角色在结尾被送上审判席,在现实中等待这样违法行为的最终结果也只有法律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