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组织方式 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突出作用 2022-04-19 

  

韩军徽 李哲
  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并非相关领域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等不同主体的简单组合,关键是要切实产生协同效应,形成科研攻关的体系化能力。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强调要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凸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高度重视。
  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作为体现国家意志、代表国家水平的优势科技力量,是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关键。组织方式的选择要以国家战略任务类型为依据,充分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支撑重大科研攻关的体系化能力。
  第一,要结合国家战略任务类型统筹考虑,综合利用不同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组织形式。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组织并无统一形式,也不应将某一领域的成功经验直接应用于其他领域,而是要结合国家战略任务的类型统筹考虑。目前,我国对成立专门机构和设立重大项目的组织形式应用较多,甚至存在一定程度的泛化倾向,同时对建立动态实体应用不足。应结合国家战略任务的特点对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不同组织形式进行综合利用,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当地改进、完善。
  第二,应主要针对战略性工程产品类国家战略任务成立专门机构,且应建立完善专门机构转型及退出机制。由于成立专门机构面临的统筹协调难度大、资源利用效率低等问题较为突出,除前述针对国际竞争激烈的战略性科技前沿等特殊情况外,应主要针对战略性工程产品类国家战略任务成立专门机构。同时,为避免此类专门机构在国家战略任务完成后由于使命定位不清晰造成资源闲置与浪费,应建立完善专门机构转型及退出机制。从专门机构成立之初,就应对其在国家战略任务完成后的发展路径进行清晰规划,如转换使命定位、并入其他机构或撤销等。
  第三,对战略性产业技术体系类国家战略任务,探索通过建立动态实体组织国家战略科技力量。针对我国面临“卡脖子”困境的产业关键技术领域,凝练提出战略性产业技术体系类国家战略任务,探索由政府主导,从相关领域高校、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动态抽调优势科技力量建立科研实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动态实体的运行主要由政府财政支持,参与各方也需按不同比例出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由参与各方共享。动态实体应在研究目标完成后宣告解散。
  第四,对设立重大项目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组织形式,应赋予牵头单位充分自主权,同时压实责任。重大项目组织管理应建立清晰的管理界面,明确各级责任主体。将重大项目整体委托于单一牵头单位,后者作为责任主体就项目完成情况向项目组织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将重大项目分解为若干子项目,在组织自身科研力量完成部分子项目的同时,可将部分子项目委托于具备相关研究基础的其他单位,后者的遴选完全由牵头单位决定,并就子项目的完成情况向牵头单位负责。重大项目及子项目均可采用里程碑管理方式,根据各个重要节点的完成进度分批拨付资助经费。对完成进度不及预期的应及时处理,甚至更换委托单位。(本文摘编自《科技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