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工业出台中长期激励总体方案 2017-07-11 

  

本报讯 近日,航空工业出台中长期激励总体方案,印发《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长期激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分六章、四十条,明确提出了集团公司中长期激励的总体框架和具体要求,规范了中长期激励实施的方式和程序。《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集团公司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关于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重要配套政策,有利于吸引、保留和激励核心骨干人才,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促进集团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集团公司单位实际,《办法》将集团公司中长期激励分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非上市公司分红权激励、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三大类,并对三类激励方式的适用范围、激励工具、激励条件、激励额度、激励收益、业绩考核、审批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其中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适用于集团所属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分红权激励适用于非上市航空制造企业、科研院所和重点民品企业,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适用于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转制院所企业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同一单位、同一激励对象原则上只能采取一种中长期激励方式。

在激励对象方面,《办法》明确提出中长期激励的对象应为单位核心骨干人才,单位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中长期激励。其中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主要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和管理骨干;岗位分红激励的激励对象主要为对单位整体业绩、持续发展或科技创新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骨干和重要经营管理人员;项目分红的激励对象主要为科技成果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核心技术人员,项目产业化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推广转化人员。

在实施条件和兑现条件方面,针对不同激励方式,《办法》规定实施单位需满足治理规范、管理制度健全、主业突出、全面完成年度科研生产任务、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在3%以上等不同条件。在权益兑现环节,除项目分红和股权出售外,《办法》对各类激励方式兑现的业绩条件也做出了明确要求,单位必须达到事先约定的业绩考核指标方可实现中长期激励收益的兑现。

在政策保障方面,为促进中长期激励的落地实施、确保实施效果,《办法》规定,除涉及实有股权的激励外,其他经批准的中长期激励所需支出均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其中国有科技型企业分红激励额度在集团公司工资总额外单列,非上市公司分红权激励额度由集团公司在全年工资总额中予以单列处理。

下一步,集团公司将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持续推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尽快启动非上市公司分红权激励申报工作,按照年初申报情况推进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推动中长期激励在集团公司落地实施。(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