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系统代表委员呼吁: 加强飞机外观设计法律保护 2016-03-12 

  

建国60多年来,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国航空工业瞄准世界航空科技发展前沿,大力开展集成创新、原始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掌握了战斗机、舰载机、武装直升机、大型运输机、无人机、预警机等全型谱、多机种的研发技术,实现了航空武器装备的“井喷式”发展,先进航空装备成为了新时期的大国名片,标志着我国航空武器装备实现了从跟踪发展到自主创新的历史性跨越。

我国航空工业在加快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国防知识产权成果,然而,对于国家投入巨大资金研发、承载着几代航空人梦想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国产飞机,其知识产权,特别是飞机外观设计的保护尚不充分。已经有不法人员利用试验、试飞和公开宣传中获得的飞机图片等信息,进行模仿并开发产品,抢先进行商标、专利注册并主张享有知识产权权利,意图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航工业直升机董事长余枫看来,直升机、中小型固定翼飞机等民用飞机受到的威胁最为明显:“现在拍一张二维照片就可以进行三维合成,手段先进了,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却没有跟上。”

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航工业副总工程师杨伟认为,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主要是我国目前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能为飞机的外观设计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据了解,我国目前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为10年,且不具备任何灵活性,而美国外观设计的保护期有3.5、6和14年三种期限,申请者可以根据产品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欧盟各国的外观设计保护期为5年,但可以续展5次,最多可拥有25年的保护期;日本和我国香港地区也都给予外观设计15年的保护期。(下转二版)(上接一版)

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杨伟建议将外观设计保护期延长至15年,并建立灵活的可选择制度,如每5年续展一次,这样一方面可以节省资源,促进一部分设计尽快进入公共领域,另一方面可以对一些长周期的重要工业品加强保护,增强创新动力。

同时,针对国内尚未建立起的外观设计延迟公开制度,杨伟建议参照其他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即在申请外观设计后,申请人可以选择3年内的延迟公开期,在该期限内,除司法行政等特殊情况,不公开外观设计的实质内容,合理保护企业新产品,提升高新企业的核心创新和竞争力。

外观设计从定义和内涵上来讲,应该天然属于艺术设计,处于版权中“作品”的定义框架之下。当其应用到工业产品上时,由于具备了工业产权性质,因此纳入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专利权保护有着自己的弊端,需要主动申请,且无法保护从诞生到申请的期间。对飞机、轮船等在产品试验阶段必须进行长时间户外测试的特殊产品,在申请外观设计之前无法采取保密措施,难以阻止不法分子采取各种手段非法获取并复制外观设计。对此,杨伟提出了两条思路,一是赋予外观设计诞生之日起即拥有特殊的版权(或称之为未注册的外观设计),并赋予一定期限短期保护;二是将飞机纳入实用艺术品,以为飞机外观设计提供著作权保护。

对于一些特殊的国防类工业品,如航空武器装备等,由于其在解密前无法申请普通专利,但在试飞等研制过程中,其外观设计极容易被仿制,而现有的制度未提供该类情形下的保护制度,杨伟希望国家能尽快在国防专利中纳入外观设计类别,可以更好地保护涉及国防利益的工业产品,更好地提升国防军工创新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今年“两会”期间曾表示,知识产权是创新创业的重要保障之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协助全国人大推动专利法的修改,努力解决知识产权维权过程中面临的取证难、周期长、成本高等一系列问题,并按照中央有关部署,制定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使知识产权保护得到加强。另外,作为专利审批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在努力提高专利审批的质量,从源头上保护好知识产权。  本报记者 马丽元 焦静波 郭美辰